2024年10月3日,加拿大移民、難民和公民部(IRCC)發布了關於公司內部調派(ICT)工作許可類別的最新指南。此次更新對ICT類別進行了更為嚴格的解釋,對許多希望通過此途徑在加拿大設立業務或調派員工的外國公司產生了重大影響。
法規背景
ICT工作許可的法律依據源自《移民和難民保護條例》中的第204(a)和205(a)條:
- 第204(a)條:適用於加拿大與其他國家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下的ICT申請。
- 第205(a)條:適用於一般ICT類別,對所有國籍的外國人開放。
此次更新主要針對第205(a)條下的一般ICT類別,但部分變化也影響了第204(a)條下的ICT工作許可。
主要更新內容
1. 明確ICT類別的目的 [第205(a)條]
新指南強調,ICT類別並非用於將企業的普通員工調派到加拿大關聯公司。只有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和具有專門知識的員工才符合資格。申請人需提供支持文件,證明其在加拿大停留的臨時性質,並有離開加拿大的意願,避免成為事實上的永久居民。
2. 重新定義「跨國公司」 [第205(a)條]
現在,只有在至少兩個國家開展業務並在境外產生收入的企業,才被視為跨國公司(MNC),符合一般ICT類別的資格。這意味著那些僅在本國運營、希望通過ICT類別在加拿大建立首次海外業務的公司將不再符合條件。
3. 要求證明對加拿大的顯著利益 [第205(a)條]
申請人必須提供支持文件,展示其工作如何為加拿大帶來顯著的文化、社會或經濟利益。此前,只要滿足ICT資格標準,即被默認對加拿大有利。
4. 專門知識的評估調整 [第205(a)條]
- 職位:加拿大的職位必須與海外職位在國家職業分類(NOC)中的訓練、教育、經驗和職責(TEER)類別相似。
- 工作經驗:擁有少於兩年海外公司工作經驗的申請人,將更難被認定為具有專門知識。
- 薪資水平:除了在加拿大的薪資需符合專業人士水平外,官員還可能考慮申請人在海外的薪酬。
5. 海外職位的持續可用性 [第205(a)條]
申請人需證明其在海外公司的職位在其加拿大工作期間仍然可用,以便完成加拿大的工作後返回。這對企業來說是一個嚴峻的要求,尤其是考慮到ICT高管和經理可在加拿大停留長達七年,專門知識員工可停留五年。
6. 更換ICT類別的限制 [第204(a)條和第205(a)條]
雖然外國人可以申請不同的ICT類別工作許可,但必須滿足嚴格的條件,包括在申請前的三年內,在海外公司擔任與新申請職位等同的職位至少一年。這限制了申請人在不同ICT類別之間轉換的靈活性。
7. 工作地點要求 [第205(a)條]
- 如果工作可遠程完成,需提供合理解釋為何必須在加拿大。
- 時差不是充分理由。
- 專門知識員工必須受加拿大企業直接和持續的監督,且不可被派遣到第三方場所。
8. 商業實體的物理辦公場所 [第205(a)條]
ICT員工必須在加拿大的實體商業辦公場所工作。不具備商業辦公地點的企業(如居家辦公、共享空間、虛擬辦公室)不符合資格。
9. 薪資要求的變化 [第205(a)條和第204(a)條]
- 第205(a)條:繼續對專門知識員工實施強制性的最低薪資標準。官員在審查僱傭邀請時,將確保薪資符合當地的行業標準。
- 第204(a)條:雖然沒有強制性的最低薪資標準,但薪資水平可能作為評估因素之一。
10. 停留期限 [第204(a)條和第205(a)條]
- 初始許可最長為三年,可延長兩年。
- 高管和經理的總停留時間限制為七年,專門知識員工為五年。
此次指南更新對ICT工作許可類別,特別是一般ICT類別,施加了顯著的限制。這對依賴ICT類別將關鍵員工調派到加拿大的新興或現有業務的外國公司來說,是一大挑戰。企業需要仔細審查這些變化,並可能尋求專業的移民法律建議,以調整其全球人才調配策略,確保符合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