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加拿大移民、難民及公民部(IRCC)發布了一份重要的內部培訓文件,這份長達447頁的指南旨在指導移民官員如何審理永久居民(PR)申請。該文件不僅包含審理標準,更透過大量真實或模擬案例,清晰指出申請人常犯的錯誤。對有志移民加拿大的申請人而言,了解並規避這些「盲點」至關重要。
一、 國家職業分類(NOC)代碼使用不當:職責描述為核心
移民官員在審理申請時,並非僅關注申請人填報的職位名稱,而是會深入查核其工作職責是否與所選NOC代碼的「主要聲明」(lead statement)和「核心職責」(essential responsibilities)相符。若申請人提交的NOC代碼與其工作實際內容不符,尤其當實際職責指向一個技能水準較低或不符合移民要求的職業時,申請極有可能遭拒或需要進一步審查。
- 案例警示: 菲律賓申請人Diana申報其主要職業為「客服中心主管」。然而,移民官員在審查其工作職責後發現,其工作內容更符合「客訴處理專員 – 客戶服務」的描述。由於職責與NOC代碼不符,其申請需要進一步審查。另一位在媒體公司任職的Sam,其官方職稱為「記者」(可能對應NOC 51113 – 記者),但其職責包括撰寫部落格文章、與客戶協商擬定寫作策略等,這些更符合NOC 51111 – 作者及作家(技術類除外)。若Sam僅憑職稱選擇NOC,則可能面臨審查或遭拒。
- 應對策略: 申請人應仔細研究NOC系統,依據自身實際工作職責、NOC的主要聲明和核心職責來確定最準確的NOC代碼,切勿僅憑職稱選擇。
二、 未即時申報個人情況變動:誠實為上策
申請人在PR申請過程中,任何個人情況的變動都必須即時向IRCC申報。未能如實申報可能被視為「不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不僅會導致申請遭拒,還可能面臨長達五年的禁止入境加拿大處分。
- 案例警示: Amar在收到永久居民邀請(ITA)後經歷離婚。此一變故導致其綜合排名系統(CRS)分數下降,低於其所在邀請輪次的最低分數線。由於未即時申報或申報後分數未達標,其申請遭拒。
- 應對策略: 儘管某些情況變動難以避免,但申請人必須誠實、即時地更新任何變動。如Amar的案例,若即時申報,雖然當次申請可能受影響,但他可以重回候選人才庫,仍有機會獲得後續邀請。
三、 工作經驗證明不充分:細節乃成功之母
加拿大各項移民計畫對工作經驗的合格性有明確規定。移民官員會嚴格審查申請人是否滿足所有最低要求。
- 案例警示: 寶萊塢演員Om Kapoor擁有30年演藝經驗。然而,在審查中發現,他在申請前的10年內,並未滿足「一年連續工作經驗」的要求,其大部分經歷為短期專案或無薪志工工作。儘管職業生涯長達30餘年,他仍未達到最低工作經驗門檻。
- 應對策略: 申請人必須仔細閱讀所選移民計畫的資格標準,特別是關於工作經驗的具體用字,如「連續性」、「有給薪」等。
四、 語言測驗結果無效或過期:時效性與認可度缺一不可
與工作經驗類似,語言能力也是移民申請的關鍵考量因素。申請人不僅要達到最低分數要求,還需確保語言測驗結果在效期內,且由IRCC認可的測驗機構出具,並符合所申請類別的具體要求。例如,托福iBT成績可用於學生許可證申請,但不能用於PR申請。通常,移民類語言測驗成績有效期為自測驗日起兩年,且在遞交PR申請時必須仍然有效。
- 案例警示: Laura於2020年11月22日收到加拿大經驗類(CEC)移民邀請,並於2020年12月17日提交PR申請。她的語言成績達到了要求的CLB水準,但測驗日期為2018年12月2日。這意味著在提交PR申請時,其語言成績已經過期,不符合CEC的語言要求。
- 應對策略: 確保語言測驗成績在遞交申請時仍然有效,並選擇IRCC認可的測驗類型和機構。
五、 對移民計畫資格標準的誤解:充分理解是前提
透徹理解所申請PR計畫的具體要求,是避免犯錯的基礎。
- 案例警示: Auston認為自己符合加拿大經驗類(CEC)移民資格。他聲稱於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在多倫多大學擔任研究助理,並有知名教授簽署的雇主信。他於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間持有學生許可證和建教合作工作許可,並於2020年3月20日獲發畢業後工作許可。然而,由於Auston所列工作經驗是在全職就學期間獲得,因此不符合CEC對工作經驗的要求。CEC對工作經驗的要求包括:必須是支薪工作(志工或無薪實習不算);必須是作為受僱者獲得(自僱不算);不能是在全職就學期間獲得(即使是支薪實習);職業必須屬於NOC TEER 0、1、2或3類別;必須是在加拿大境內工作(若是遠距工作,本人須在加拿大境內為加拿大雇主工作);必須在持有臨時居民身份且獲授權工作期間獲得;工作職責需與申報的NOC代碼的主要聲明和核心職責一致;至少一年全職工作(每週30小時)或總計1560小時(每週不得計算超過30小時);且必須是在申請前三年內獲得。
- 應對策略: 仔細研讀特定計畫的資格標準,或諮詢領有執照的移民顧問/律師,確保自己完全符合所有條件。
六、 忽略體檢或安全背景調查要求:不得入境因素需留意
根據加拿大移民法,某些人可能因多種原因被視為「不得入境」(inadmissible),包括犯罪紀錄、財務問題、健康狀況、安全風險或不實陳述等。即使申請人滿足了移民計畫的所有資格標準,仍可能因不得入境原因遭拒。這同樣適用於其家庭成員(如配偶或受撫養親屬)存在不得入境情況。
- 案例警示: 網站開發工程師Apu滿足CEC所有必要標準。但在文件審查中發現,其妻子因腎功能較弱,未來極有可能需要洗腎,而被認定為健康因素不得入境。根據《移民與難民保護法》A42條款,由於其同行家屬或非同行家屬不得入境,Apu本人也因此被視為不得入境。
- 應對策略: 申請人應了解可能導致不得入境的各種因素。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健康因素不得入境,可以透過證明申請人不會對加拿大醫療系統帶來過高成本負擔,或基於人道或體恤理由尋求豁免。經驗豐富的移民顧問或律師可以協助處理此類複雜案件。
結語
加拿大永久居民的申請過程複雜且注重細節。IRCC此次揭露的內部指南為申請人提供了寶貴參考。申請人應從中汲取經驗,仔細準備申請文件,確保所有資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在遇到疑問或複雜情況時,尋求領有執照的移民顧問或專業律師的協助,無疑是避免常見錯誤、提高申請成功率的明智之舉。









